杜江波
杜江波,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大连能源与矿业仲裁院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企业创新分会会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法律顾问。
编者按:
LNG业务因其标的大、周期长、专业性强的特点,价格复议、不可抗力等争议日益复杂。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往往难以兼顾效率与专业深度,而“专家裁决”凭借其灵活、终局性强的优势,正成为国际能源争议解决的新趋势。
本文作者杜江波先生,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法律顾问。作为能源法务领域的资深专家,他深度参与并见证了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与LNG产业发展的关键历程。在本篇文章中,杜江波委员系统阐述了LNG业务的核心争议焦点——价格复议,深入剖析了专家裁决与专家证人在国际实践中的运行逻辑,并对国内仲裁机构如何构建专家裁决规则提出了务实建议。
大连能源与矿业仲裁院作为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下设的专业仲裁院,始终致力于深耕能源与矿业领域的争议解决机制创新。我们高度认同杜江波委员所提出的“将专家裁决嵌入仲裁程序”的思路,并已在该领域汇聚了一批兼具行业技术、商务实践与法律背景的专家委员,持续推动能源争议解决的专业化、国际化、多元化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享,能为业界同仁理解LNG价格复议及专家裁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也期待更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能源仲裁规则的完善与探索。
一、LNG业务特点
2025年全球一次能源消费约220.9亿吨标准煤,其中,石油占30.8%、煤炭占25.7%、天然气占23.1%、非化石能源占约20.4%。同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59.6亿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占53.2%,石油占18.1%,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约占20%,而天然气仅占8.7%。无论从国际能源发展趋势,还是从我国能源结构转型和绿色低碳要求看,天然气都将迎来大发展的新阶段。作为三大化石能源中的清洁能源,预测到2050年天然气将超过煤炭和石油,成为一次能源消费的第一大化石能源。全球范围碳达峰前后,能源格局将从煤炭、石油、天然气“三足鼎立”,转变为天然气、煤炭、石油、非化石能源“四分天下”的格局。
作为天然气业务组成部分的LNG,从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来看,到目前为止也就20多年的时间。其业务特点是:一“大”、一“小”,一“短”、一“长”。
“大”:标的金额大,产业链上的天然气气田勘探开发、长输管线、液化厂、LNG船舶、接收站、再气化项目,以及LNG业务的合资合作、股权交易、筹融资、SPA合同,动辄数亿美元、十亿美元,上百亿美元也常见。
“小”:LNG是个小众业务,合同参与者少,合同数量少,全世界LNG长约合同也就一两百个,主要参与者是国家石油公司、大型跨国能源公司,以及诸如嘉能可(GLENCORE)、维多(Vitol)、托克(Trafigura)、摩克瑞(Mercuria)等大宗商品贸易公司。
“短”:LNG现货贸易日趋活跃,新加坡等亚太区域大量的LNG,以“一个货”(即一艘13-17万立方的LNG船为交易对象)的形式天天在交易。
“长”:LNG产业链上的投资、建设、运营周期长,LNG买卖长约合同(SPA)基本上都在10年、15年、20年以上。
从法律上看,LNG合同文本普遍较为完善,均经过当事人全面的技术、商务、法律论证和批准程序,一般不会出现合同条款理解、认识上的歧义,或当事人权利义务设置失衡、失当的问题;即使合同中存在不平衡、不对等情形,也多是当事人基于合同谈判地位或商业考量作出的让步与妥协。
二、LNG业务争议最突出的问题
LNG业务最常见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价格复议、照付不议和照供不误条款下的交提货、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主张和抗辩。
1.价格复议(Price Review)
由于LNG业务周期长,所以在SPA合同中通常会设有价格复议条款,即在合同履行到全周期的1/3、1/2、2/3阶段,买卖双方可以对价格进行回顾和评议。价格复议(Price Review)条款,并不是触发价格调整(Price Adjustment)条款或价格修改(Price Revision)条款。
2010年以前早期的LNG合同中,较为常见的约定是,“双方进行价格复议,如价格复议未能就合同期内价格或价格公式、机制修订达成一致,继续适用原价格或价格公式、机制。”但近年来,LNG合同中呈现的变化趋势是,“价格复议”可结合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对原价格或价格公式、机制进行协商调整,或采用买方转卖、买方减提等其他方式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实现双方商业目的;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选择进行专家裁决或仲裁。在选择专家裁决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原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修改。
天然气有三个价格锚点:亚太区域的JKM、欧洲的TTF、美国墨西哥湾区域的Henry Hub,以百万英热(MMBTU)为价格计量单位。亚太地区LNG价格基本与JCC(日本一揽子原油进口价格)或者与BRENT原油价格混合挂钩,双方约定合同期内的挂靠比例(斜率)作为价格机制。
2. 价格复议争议特点
不同于传统商事争议和合同纠纷,价格复议争议是在履约周期长,或存在重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情形,各方没有违约、没有对错,只是对价格水平的重谈和确认。专家裁决在此情景下享有充分的裁量权,专家证人、事实证人的认知和立场将极大影响最终的裁决结果,因此,专家的选择至关重要。
3. 价格复议的内容
近年来亚太地区有30份左右的LNG长约合同进入或正在进行价格复议。主要涉及:(1)修改斜率,调整价格机制。(2)未能修改斜率的情况下,给予买方转卖灵活性;在买方转卖时,因需要卖方配合发货、租船等事宜,若买方转卖产生利润,如何与卖方分配。(3)买方减提货灵活性(DQT)安排。
三、专家裁决
欧洲聚集了来自俄罗斯和中亚的陆上天然气、英国和北欧的海上天然气、中东的LNG等资源,形成天然气现货、短约、中长约并存的局面。亚太区域天然气主要来自中东,运距远,多以LNG形式供货,以中长约居多。
在天然气市场活跃的欧洲,价格复议与争议仲裁伴随天然气贸易而生,在英美法体系下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价格复议谈判、专家裁决和仲裁解决机制。但在亚洲LNG市场中,由于文化因素和对仲裁结果不确定性的担忧,市场主体倾向于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较少。但在价格复议前期,合同双方会选择谈判协商和专家裁决平行推进。
1.专家裁决
相较于仲裁程序,专家裁决更依赖当事人自愿和合意,通常用于解决特定领域涉及技术性或专业性问题的争议,程序更为灵活,并不受特定仲裁机构的管理或仲裁规则的约束。目前,亚太地区LNG长约SPA,尤其是在履行过程中的价格复议阶段,越来越多合同达成专家裁决条款,将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交专家裁决程序解决。目前,亚太地区的LNG长约合同,准据法一般都选择英国法。根据英国法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专家裁决约定,一旦选择了专家裁决,当事人几乎不可能再对专家裁决的决定进行挑战。所以,选择专家裁决就相当于选择了终局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现在的专家裁决不是国际商事调解,更像是一种“准仲裁”或“类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2. 裁决专家
根据SPA约定,当事人分别指定一名专家,该两位专家再共同商定第三位首席专家,组成裁决专家组。在裁决专家的选定上,类似临时仲裁,即专家不一定在仲裁机构公布的仲裁员名册里,由双方当事人选定即可。基于LNG价格复议争议“各方没有违约、没有对错,只是对价格水平的重谈和确认”的特性,选择裁决专家最好是同时具备LNG方面商务、技术、行业知识和法律、仲裁背景的复合型专家。
3. 市场专家
LNG价格复议的目的是当事人争取原合同项下的商业目标,在未来同区域、与可比LNG合同和价格相比,具有竞争力和合理性。所以,在LNG专家裁决中,当事人需要选定一名市场专家。这里的市场专家发挥的作用,和仲裁程序中专家证人的作用相同。市场专家需要对以下关键问题有深入的了解、掌握和研究:如何计算和适用各长约中的价格条款、如何理解LNG价格挂钩合同机制(斜率)、基于对行业的充分掌握理解“可比销售”、理解LNG长约中FOB(离岸价格)的主要交付目的地和DES(目的港交货)术语等。市场专家的观点及其专家报告将对裁决专家作出裁决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4. 事实证人
事实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价格复议和专家裁决所涉合同有直接关联的事实证人,如合同的决策者、参与者;另一类事实证人,与正在进行价格复议和专家裁决的合同无直接关联,但他提供的相关事实可以作为专家裁决中可采信的“可比的”“同类的”业务、合同方面的事实。当然,这类事实证人要做好提供事实证明与保守商业秘密的平衡,因此,对事实证人的培训就尤为重要。
5. 专家裁决流程
专家裁决的具体流程、相关步骤由裁决专家组决定。此类价格复议审查通常需要12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对于典型的价格复议仲裁/专家裁决来说,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方提交陈述,包括建议修订的价格水平和法律立场,并随附市场专家出具的专家报告;(2)被申请方提交抗辩意见;(3)双方依次针对对方立场发表反驳意见;(4)双方市场专家总结相关议题的一致意见或不同意见,发表联合专家报告;(5)举行1-3天的庭审,包括各方陈述和对市场专家、事实证人(如有)的交叉质询;(6)发布最终裁决。
四、专家裁决规则建议
目前,国内外头部、主流的仲裁机构,尚未就LNG业务争议需运用的专家裁决形成规范化的规则或程序。基本上是业内人士、有关专家依据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参照调解、仲裁规则自主开展。如果说LNG争议的专家裁决有规则,也类似于仲裁机构制定的专业领域或特殊规则。
需要强调的是,LNG业务的专家裁决,与仲裁机构特殊或专项规则中的“专家评审”或“专家论证”不同。“专家评审”是特殊或专业仲裁程序中嵌入的一个环节,当事人可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选择和解结案,或者继续推进仲裁;“专家论证”是在仲裁程序之外,专家对仲裁庭意见的论证。而专家裁决既不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也不是仲裁程序外对仲裁庭意见的论证,而是与仲裁平行的替代争议解决方案。
我国的LNG业务在未来一、二十年仍将处于大发展时期,无论是国际商事争议,还是国内争议;无论是LNG业务,还是其他专业性鲜明的业务,建议在我国仲裁机构主导下,加快推进专家裁决在仲裁程序中的运用。结合中国企业在争议解决中,更信任机构、组织,而非类似临时裁决下个人裁决的实际情况,可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专家裁决并将其作为一个环节:当事人可以依据、参照专家的裁决,决定和解、调解结案,而不必继续进行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接受专家裁决,则可以继续推进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