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深化各经济领域与仲裁行业在理论与实务层面的交流,提升专业服务能级,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我院”)综合仲裁员业务培训、商事仲裁训练营、青年秘书训练营成果进行全面升级,推出系列专业化法律沙龙活动。该法律沙龙由我院青年仲裁秘书工作组策划执行,旨在通过聚焦前沿法律议题,加强机构、仲裁员、秘书、用户之间的专业交流,搭建实务与理论对话平台,推动仲裁机构公信力建设在专业化方向的进一步提升。
2026年4月23日下午,由我院主办、大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协办的第二期仲裁法律沙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六楼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汇聚海事法学专家、实务精英、航运与货代企业代表,结合新修订《海商法》实施的背景,围绕新《海商法》时效的新规、货运代理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异同辨析、目的港国别政策的风险防范等议题,以专题交流、圆桌讨论形式展开深度研讨。
主持人:我院办案秘书 吴孟芮
主讲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曹兴国
专题交流环节,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曹兴国围绕“新《海商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变化与影响”作专题分享。作为新《海商法》修改亲历者,他系统介绍了新法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变革,剖析了海事诉讼时效制度与一般诉讼时效相比的特殊性,并结合实际案例,深入讲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于时效期限、中止中断情形等新规对理论实务的影响。
圆桌讨论环节以案例为切入点,对比厘清货运代理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差异边界,进一步探讨海商法项下诉讼时效的适用难点——重点明确 “货物应当交付之日” 的起算规则与司法认定逻辑。本环节由我院仲裁员王振义主持,参会嘉宾从不同的角度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JCtrans杰西圈风控专家魏作才从货代实操角度,分析了在多层代理模式下HOUSE B/L所带来的实务风险;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晓平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在海上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代理人的身份不能仅以合同名称为依据,应综合权利义务约定、收费模式、提单签发等要素综合判断;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长杨晓光结合实践案例,分享了承运人在放货环节面临的风险以及实务防控措施;大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杨梳理新旧法时效衔接规则,明确存量案件与新增案件的时效适用路径;大连和洋船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国蔚结合航运一线场景,分析新法时效规则对船公司、货代企业的实操影响,提出海事争议解决优化建议;大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勇认为,货运代理公司如果在签订货运代理合同后签发HOUSE B/L并收取运费,应该承担承运人义务,托运人向其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中远海运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律与风险管理中心大连分中心负责人肖瑜就新《海商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理解与适用进行解析。大连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刘军、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秘书长宋继双出席本次会议。
在新《海商法》实施前夕,本次沙龙汇聚法学研究、司法实务、航运货代多方智慧,有效打通理论研究与实操应用的衔接壁垒。我院将持续深耕海事海商仲裁领域,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质效,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区域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仲裁法律服务保障。
【本期沙龙秘书工作组】
陈璐
会议统筹
王永涛
嘉宾统筹
汪彪
案例统筹
吴孟芮
宣传统筹